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831民初2683号
被反诉人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天公司)与反诉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公司)及第三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2日、2020年6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置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一并审理。后嘉天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申请撤回对告新置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反诉人新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朱凤娇,被反诉人嘉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王杰,第三人盛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反诉人新置公司要求被反诉人嘉天公司赔偿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造成的损失550万元,但提交的证据只涉及嘉天公司交付租赁物是否迟延,并不能证明其退场是由于嘉天公司迟延交付租赁物所导致,同时也未能就各项损失的组成及依据等具体事实提交证据,故反诉人的反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反诉人新置公司承建了山东省胶州市旭辉银盛泰锦悦都一期2#、3#、5#楼,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被反诉人嘉天公司租赁铝合金模板,为此,嘉天公司员工王杰与新置公司项目经理王永东就租赁模板的主要事项进行了协商,王杰通过微信方式向王永东发送加盖嘉天公司公章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一份,但新置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新置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2019年9月14日分别向嘉天公司支付了租赁费1185000元、2370000元,合计3555000元。嘉天公司从2018年9月27日起陆续向旭辉银盛泰锦悦都工地发送铝模板、背楞、钢吊模等模板及配件,直至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30日,新置公司退出上述工程项目的承包,但并未主动将所租铝模及配件清点退还给嘉天公司,也未与新总包方办理清点移交手续。嘉天公司在与新置公司交涉并与新总包商谈后,未能与新总包订立新的租赁合同。因认为新置公司未按约给付租赁费及退还铝模及配件,嘉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认为嘉天公司未按约交付铝模给自己造成损失,新置公司提起反诉。
驳回反诉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反诉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29267327)。
审 判 长 朱宝宏
审 判 员 张满满
人民陪审员 徐善明
书 记 员 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