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16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沈阳景盛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小昀,执行董事。
被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银盛泰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景盛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盛泰泰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