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骏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凤城市骏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2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凤城市骏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城市骏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凤城市凤御怡山风景小区:
1号楼3781幢号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89.840平方米;2号楼3782幢号楼2单元803室,建筑面积80.840平方米;
2号楼3782幢号楼2单元503室,建筑面积80.840平方米;2号楼3782幢号楼2单元604室,建筑面积104.310平方米;
3号楼3783幢号楼402室,建筑面积89.310平方米;703室,建筑面积80.820平方米;603室,建筑面积80.820平方米;804室,建筑面积104.280平方米;
6号楼3785幢号楼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2单元803室,建筑面积82.130平方米;2单元503室,建筑面积82.130平方米;2单元504室,建筑面积105.260平方米;2单元204室,建筑面积105.260平方米;3单元805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3单元605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3单元405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3单元305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3单元706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3单元606室,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
9号楼3788幢号楼1单元702室,建筑面积76.520平方米;3单元606室,建筑面积76.640平方米;
10号楼3789幢号楼1单元701室,建筑面积74.410平方米;2单元103室,建筑面积79.840平方米;3单元606室,建筑面积88.230平方米;
11号楼3790幢号楼2单元904室,建筑面积115.770平方米;2单元504室,建筑面积115.770平方米;2单元204室,建筑面积115.770平方米;3单元506室,建筑面积84.030平方米。
12号楼3792幢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87.67平方米;1单元402室,建筑面积87.67平方米;2单元103室,建筑面积79.69平方米;2单元304室,建筑面积102.14平方米;3单元106室,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
13号楼3793幢号楼1单元102室,建筑面积76.52平方米;
15号楼3795幢号楼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77.99平方米;2单元205室,建筑面积76.39平方米;3单元808室,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3单元708室,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
以上房屋查封限额价值1200万元。
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丛东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