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市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91民初第1011号
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被告阜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志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792元,由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君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