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02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终810号民事调解书:一、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庆阳市西峰区弘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82321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100000元,其余482321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二、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还款义务后,不再就下剩借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并就还已清偿部分可向将借款人追偿。庆阳市西峰区弘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剩下借款本息不再向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227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