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692号
原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豪庭春天写字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夏优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275号桥门大厦18楼04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夏优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甘肃华夏优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9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退付原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