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1027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西街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政村主任。
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村村民小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西街组。
负责人:**,系该自然村村长。
被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南苑新村(西峰区兰州路与东环路交汇处以东约8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与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池村委会)、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街水荫小组)、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升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甘肃升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升龙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74793元;2.依法判令被告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和润家园小区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联合委托建造的安置小区,2019年第一被告与第四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项目发包给被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第四被告**系该工程劳务总包,2019年6月,原告从和润家园项目部劳务总包第四被告**处承包了二次结构。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第四被告**核算,**向原告出具《证明》,证实除抵顶五套房屋后,仍下欠工程款74793元。因第一、二被告未向第三被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一、二被告便用在建房屋抵顶第三被告工程款,第三被告将抵顶的房屋再次抵顶给第四被告**,用以抵顶**的劳务费,**又将该房屋抵顶工人工资或者进行出售。但2021年12月10日,第一、二被告将案涉项目土地出让给了案外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现各被告均不予向原告交付房屋(该案已提起诉讼),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亦不清楚第一、二、三、四被告之间的房屋抵顶情况,至今未收到任何工程款项。原告认为,第一、二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第三被告作为承建方,第四被告作为案涉项目劳务总包,现各被告具体抵顶房屋情况原告尚不知情,但原告实际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第三、四被告应当依法连带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第一、二被告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升龙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应当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具有严格的合同相对性,不能随意突破,原告仅可向与其签订合同的**主张权利,不能向**以外的主体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及升龙公司主张权利;2.本案原告与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公司升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升龙公司不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未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关于折抵的房屋问题,原告也已另案诉讼,因此,本案应不予处理。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认原告所述全部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2018年7月将其自甘肃升龙公司承包的“和润家园”1-6号楼中的3、4、5、6号楼二次结构(内墙砌砖和室内刷浆粉刷)劳务分包给**,签订了《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劳务费为每平方米460元,按照每月完成工程量进度付款。2020年11月26日,其与**进行结算,除用5套房屋抵顶**的劳务费外,尚欠74793元未付,现同意支付,因其资金紧张,请求在2023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按月支付给**。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1份,3.**出具《证明》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甘肃升龙公司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查,根据**与**签订《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看,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故被告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甘肃升龙公司异议成立,予以采信。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2日,莲池村委会与甘肃升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莲池村委会将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即和润家园)工程发包给甘肃升龙公司承建;甘肃升龙公司又将其承建的“和润家园”项目工程1-6号楼主体结构转包给**实施。2019年10月8日,**与**签订《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将项目中的3、4、5、6号楼二次结构工程(内墙砌砖和室内刷浆粉刷)劳务分包给**,约定单价按88元/㎡进行结算,每月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劳务费。2020年11月26日,**和**进行结算,**除已支付**现金85000元外,用5套房屋抵顶劳务费后尚欠74793元,**给**出具《证明》1份,载明“我是**,负责和润家园项目劳务总包,施工期间我将二次结构分包给于**,2020年11月26日我与**进行工程量结算,总计用5套房(具体为4号楼1203室、1103室、702室,3号楼702室、601室)抵顶了**的劳务费用,房款以全部顶清,顶房后还剩余工程款:74793元。柒万肆仟柒佰玖拾叁元整,上述5套房子均是和润家园项目抵顶我劳务费的房子,对此我出具该份证明,再次予以确认,全部为人工费,证明人:**”。《证明》出具后,**多次向**催要下欠工程款74793元,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二次结构劳务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并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且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除支付部分劳务费外,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诉请**支付剩余劳务费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要求由甘肃升龙公司与**共同支付其劳务费及莲池村委会、西街水荫小组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根据本案实际,**与甘肃升龙公司之间以房抵债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判断,且在庭审中,**同意由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故**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4793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