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325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第三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南苑新村(西峰区兰州路与东环路交汇处以东8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8元,减半收取57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