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西街组。
负责人:**1,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村村民小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西街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西区和润家园住它楼小区4号楼一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南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四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第三人:**,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诉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村村民小组、***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与各被告及第三人的纠纷已经调解处理,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贺 学 赟
审 判 员 朱 世 源
审 判 长 贺 学 赟
审 判 员 朱 世 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琪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冯 盼 盼
书 记 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