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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西街组。 负责人:**1,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村村民小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西街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西区和润家园住它楼小区4号楼一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南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四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第三人:**,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诉被告镇原县城关镇莲池村村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莲池行政村西街水荫村村民小组、***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与各被告及第三人的纠纷已经调解处理,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贺  学  赟 审 判 员 朱  世  源 审 判 长 贺  学  赟 审 判 员 朱  世  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琪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冯  盼  盼 书 记 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