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执恢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7352061。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737391683。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安市远洋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766605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安市远洋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8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款353.9776万元、执行费3779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向周围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2020年8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53.9776万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