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594号
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东段东柳林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栋平,任理事长职务。
被告: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任经理职务。
被告:邯郸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
法定代表人:姜莹,任经理职务。
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葛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