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民初1212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计423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亮

人民陪审员  杨晓辉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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