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某某等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辖338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10号。
负责人:丰海鹏,该分行行长。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女,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
***、***、***、***、邯郸市雅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左建阔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