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银河伟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937号

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宇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拾,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原告可另行起诉)。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