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937号
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宇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拾,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原告可另行起诉)。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