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初1041号
原告:**,1977年10月10日出生,女,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5年8月15日出生,女,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东苑路22号。
负责人:金胜弼,男,该校校长。
被告: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307号农垦物资仓库改造工程一期13号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秋,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科技创新产业园12栋7楼666-043室。
法定代表人:任润起,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