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与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执保59号之一

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条路与西十条路西长安街与新安街之间道南。

经营者:杨国华,女,1984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华,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红旗农垦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任润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黑1004民初1245号之一民事裁定,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0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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