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1245号之一
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条路与西十条路西长安街与新安街之间道南。
经营者:杨国华,女,1984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华,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红旗农垦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任润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044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044元。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085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