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1245号之二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条路与西十条路西长安街与新安街之间道南。
经营者:杨国华,女,1984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华,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红旗农垦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任润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计2962.50元,保全费2085元,合计5047.50元,由牡丹江市西安区国华建材机电五金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