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民初593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35号红旗农垦现代城B区5栋1**101。
法定代表人:任润起。
被告:克山县农业开发中心,地址:黑龙江省克山县政府二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利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克山县农业开发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负担25元,其余112.5元退还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