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4民催6号
申请人: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411号铭仁家园7幢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服芹,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津莹,系该单位职员。
申请人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宽平大路支行作为支付银行、账号为xxx、票号为xxx、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票面金额1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欣
审判员 张奇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