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上饶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溪江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路8号(汇景广场)4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85元、案件受理费9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