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965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之民信息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804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120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楠溪江路59号第一幢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519204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之民信息亭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中院(2017)浙03民终4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