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137号
原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441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已依法做出(2021)陕0113民初19816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44137.5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44137.5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 梦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