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2民初72号
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东河生态产业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国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幢105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建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