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810号
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建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39889N。
法定代表人:孟建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房,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49532B。
法定代表人:王欲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鹏,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莉,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10元,由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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