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2民初120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幢105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建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