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699号 原告: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丰产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5231032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腾新世界1幢1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3988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蒋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