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1632号 申请人: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渭河桥南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IBC1号1幢1**12207室。 申请人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华水泥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华水泥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朝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77438元。申请人庆华水泥公司以其2022年10月21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7438元,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2408元,由申请人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 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