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804号
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腾新世界1幢10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3988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办前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4953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审理。2022年9月6日,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8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31140元,由原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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