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994号
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WXF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398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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