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161号
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诉陕西建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