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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特615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大厦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达仁路。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北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