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81民初3225号
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海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男,系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46元,由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