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81民初3226号
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海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系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1元由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