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1民初2307号
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给付2017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房屋租金32,000.00元;2.请求判令***、***支付2020年至2021年供热费2,036.7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具体住址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