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意通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意通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陕0626民初239号 原告:***,男,汉族,1943年XX月XX日生,陕西省吴起县XX镇XX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910XXXX。  被告:西安意通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层。 原告***与被告西安意通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给付45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