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陕0626民初239号
原告:***,男,汉族,1943年XX月XX日生,陕西省吴起县XX镇XX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910XXXX。
被告:西安意通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层。
原告***与被告西安意通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给付45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