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2308号 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元,由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荆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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