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2308号
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元,由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荆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