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2308号 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元,由霍城县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荆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