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财保554号 申请人: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四川路以南二十四小学后苹果社区三期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上海路以西四川路以南1699号公园大地一期商住小区1号楼201-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4,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4,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65元,由申请人伊犁暔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