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财保443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发区上海路以西四川路以南1699号公园大地一期商住小区1号楼204-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