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03执5640号
申请人: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海归创业园1幢2楼24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ШB栋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3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退还31220元。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