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斑马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3155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2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斑马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楼****A9/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斑马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斑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斑马公司立即支付话费377440.32元;2.本案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2354.19元、保险费3000元由斑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双方签订《语音业务合同》,约定瑞讯公司向斑马公司提供语音业务服务,费用标准为长市一体0.09元/分钟,每个号码使用费10元/月;话费按照实际发生按月结算,瑞讯公司每月初出示上月话费清单,斑马公司应每月5日按上月消费预充值当月话费总额;斑马公司应按约定付费,未按约定付费的,瑞讯公司有权关停线路并停止合作。合同签订后,瑞讯公司依约向斑马公司提供语音业务服务,但斑马公司多次延迟付款。截至目前,斑马公司共拖欠377440.32元未支付(其中,2021年5月366838.6元、6月10601.72元)。瑞讯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斑马公司辩称,不同意瑞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瑞讯公司应于月初出示上月话费清单,按照实际发生每月结算,现瑞讯公司主张的2021年5月、6月话费未依约与斑马公司结算,也未依约提供载有电话号码、通话时长等信息的通话清单;双方一直未对瑞讯公司统计的话费金额进行书面的、最终的确认,不认可瑞讯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 斑马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变更《语音业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时间;2.诉讼费用由瑞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1年6月来,国家加大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斑马公司的业务因此受到影响。2021年7月24日,中办、国办双减意见出台后,斑马公司按照规定无法按原计划开展业务、社会融资、招收生源等,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收回,同时还要优先保障已交费学生课程安排。因此,今年六月份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政策变化,导致斑马公司对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斑马公司请求法院酌情对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标准予以降低,付款时间予以延长。 瑞讯公司辩称,不同意斑马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签订合同后产生的相关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应由斑马公司自行承担;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双减意见出台之前,斑马公司本应于政策出台前履行债务,其迟延履行行为与政策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12月,瑞讯公司与斑马公司签订语音业务合同,约定瑞讯公司向斑马公司提供语音服务业务;费用标准为长市一体0.09元/分钟,每个号码使用费10元/月;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瑞讯公司每月初出示上月话费清单;斑马公司若30日内未继续充值,瑞讯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瑞讯公司业务负责人**杨,斑马公司业务负责人为**;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清了2021年4月(含)以前的费用;斑马公司未向瑞讯公司支付2021年5月的费用。另,瑞讯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缴纳了保全费2354.19元。 庭审中,瑞讯公司主张斑马公司未支付2021年5月话费366838.6元以及6月话费10601.72元。为此,提交5月、6月电子邮件记录打印件(以下简称邮件记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中,5月邮件记录显示,**杨于2021年6月10日向**发送电子邮件,标题为斑马公司5月对账单核对;内容为要求斑马公司对5月明细确认并回复,推进开票和付款;5月明细显示,话单数量3970195,通话秒数91778118,通话分钟数4027096,话费为362438.6元,号码费用为4400元,共计366838.6元;**当日通过邮件回复确认。6月邮件记录显示,**杨于2021年7月14日向斑马公司发送邮件,要求确认6月账单(话费6201.72元,号码费4400元,共计10601.72元),但未得到回复确认。发票显示,瑞讯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出具名称为斑马公司,金额为366838.64元的增值税发票。证人****,其原系斑马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负责涉案语音合同项目,目前已离职;合同结算时,瑞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确认单向其发送,其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款项;其已确认5月话费,未确认6月话费。斑马公司不认可5月、6月邮件记录的真实性,主张邮件并非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瑞讯公司未提供话费对应的详细清单,**不具有结算的权利;不认可**的证言,主张其离职后与斑马公司存在纠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认可发票的真实性。斑马公司主张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已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其一方明显不利,请求法院降低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延长付款期限。为此,提交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三大运营商毛利率对比等证据予以证明,斑马公司认可双减意见、教育部通知的真实性,不认可三大运营商毛利率对比的真实性。 在案的其他证据,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不再逐一列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语音业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支付话费。本案中,双方均表示要求解除签订的语音业务合同,且合同解除时点一致确认为庭审日即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双方对瑞讯公司向斑马公司提供了2021年5月语音服务的事实均无异议,且瑞讯公司提交了双方项目负责人员关于5月话费的邮件确认记录,与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已就5月话费进行了结算确认;斑马公司虽否认结算确认的事实,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就其抗辩意见予以佐证,其未按照结算确认金额支付话费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其应当向瑞讯公司支付5月话费366838.6元。瑞讯公司虽主张向斑马公司提供了2021年6月语音服务,斑马公司未向其支付相应话费,但其向斑马公司发送的结算邮件未得到确认,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瑞讯公司要求斑马公司向其支付话费377440.32元的诉请,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瑞讯公司要求斑马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费3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变更合同内容。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其一,斑马公司应依约于2021年6月支付上月话费,即使双减政策可认为“情势”,其出台时间(2021年7月24日)晚于双方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斑马公司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故斑马公司主张的“情势”并不影响5月话费支付。其二,双方均主张语音业务合同已于2021年9月13日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于解除之日终止,双方均无需继续履行,亦不存在情势变更使得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故无变更合同内容的基础和必要。因此,对于斑马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降低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延长付款期限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斑马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话费366838.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天瑞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斑马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保全费2354.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斑马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35元,剩余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