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23执恢55号之一
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为535213元,执行依据为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535000元,剩余部分和利息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