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赣0323执恢55号
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村民委员会: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联系人:谢智琳、刘舜联系电话:0799-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