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赣0323执恢29号
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将其所有的位于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商住楼厂房向左边三间房屋作价150000元抵偿本案工程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