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23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金山角金山**410。
法定代表人钟春生。
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南坑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根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