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安源公路分局白源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72358512L。
法定代表人:肖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金山角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39192688M。
法定代表人:钟春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萍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以下执行措施:
于2017年11月8日,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理财产品、证券、阿里巴巴和京东账号进行了查询,反馈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于2017年11月8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无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2017年11月1日,在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
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7)赣03执恢39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春生高消费,和(2017)赣03执恢39号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钟春生出境,并扣留有效护照。
因被执行人萍乡市银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仲裁委员会(2013)萍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宁
审 判 员 昌伟
审 判 员 王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