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财保306号
申请人:***,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垫付,***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