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民初5522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