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民初5522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