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