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执1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41001510518050204474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25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1051805020447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52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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